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034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000地號、新芬園段477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勿遮隱)。
二、本院已函詢上開土地之繼承登記資料,原告得前來閱卷,並補正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如有死亡者,另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遺產清冊如有其他不動產,應提出該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或稅籍證明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 條規定請求代位分割遺產,除依同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外,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原告起訴如未以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訴請分割,應參酌卷附財產查詢清單、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資料,以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為分割標的,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起訴狀附表。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四、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身分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應繼分比例。
五、依上開命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六、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黃俐貞(原姓名黃翠貞)請求分割遺產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就遺產之價值,按原告代位之債務
人黃俐貞(原姓名黃翠貞)之應繼分比例定之,茲限原告依
全部遺產及應繼分比例計算結果,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須扣除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
1,77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