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1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李欣恩
- 法定代理人黃男州
-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08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君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陳報本件現金卡之歷次借貸明細及還款明細。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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