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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1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廖政勝

  • 當事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10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雅暄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2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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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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