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洪國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403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元宏即好室車體美容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