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429號
- 原告
- 聯邦產金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張城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碧華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前揭期限內如數補繳。
二、陳明原告之組織型態(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為何。若為非法人團體,應補正其組成員、有無獨立財產、獨立事務所等證明文件;若為合夥,應表明其合夥人全體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若係獨資經營,因無當事人能力,應提出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陳明本件被告違約之情事為何。應具體說明被告之何種行為違反兩造間所訂立契約書中之何依條款。
四、就被告所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