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43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文杰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文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原告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與其提出之繳款通知單金額不符,應陳報請求金額如何得出或更正請求金額。 三、請敘明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30,691元,其中電信費與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各為多少(請就各門號分別列計),並提出補償款之計算式及說明約定條款依據,且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或歷史帳單。 四、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暨檢附書狀及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