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李欣恩
- 法定代理人施俊吉
- 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452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 00、00樓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東陽、李鈞慧、李甜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東陽、李鈞慧、李甜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請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用卡須知、約定條款之彩色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三、請陳報本件信用卡正卡、附卡之歷次消費明細 (請特別標示「附卡」之消費紀錄)及還款明細。 四、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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