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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59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李欣恩

原告
立成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寓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德雄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前來閱卷,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3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980元。

二、原告起訴以「謝德雄」為被告提起本訴,然未提供被告之年籍資料、住居所,經本院查詢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之門號資料,請前來本院閱卷,並補正被告之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

三、原告應提出鋼構工程合約、報價單、出貨單、進貨單、施工圖等足以釋明有本件鋼構工程存在之資料影本。

四、請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271,304元之項目為何(應分項列明)、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

五、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李欣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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