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598號
- 原告
- 立成鋼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寓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德雄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前來閱卷,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3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980元。
二、原告起訴以「謝德雄」為被告提起本訴,然未提供被告之年籍資料、住居所,經本院查詢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之門號資料,請前來本院閱卷,並補正被告之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
三、原告應提出鋼構工程合約、報價單、出貨單、進貨單、施工圖等足以釋明有本件鋼構工程存在之資料影本。
四、請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271,304元之項目為何(應分項列明)、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
五、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