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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徐啓惟

原告
延昶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鏘
訴訟代理人
林星佑
被告
翊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250元,及自民國109 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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