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57號 原 告 延昶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鏘 訴訟代理人 林星佑 被 告 翊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250元,及自民國109 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