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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徐啓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57號

受 罰 人

即被告
翊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紅

上列受罰人與原告延昶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翊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理由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000 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10 年1 月27日到庭調解,調解通知書業於110 年1 月7 日送達被告,由其代表人吳美紅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被告無正當理由卻未於上開調解期日到場,爰依前項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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