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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102號

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廖政勝

上訴人
丁天義
訴訟代理人
丁素雲

上列上訴人因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
補正上訴狀繕本2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字第102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