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4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穩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陽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紹興、邱紹發、邱紹檳、邱紹雄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5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