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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47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李欣恩

上訴人
即原告
穩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陽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紹興、邱紹發、邱紹檳、邱紹雄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5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李欣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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