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林振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561號 原 告 林振明(林樹��之承受訴訟人) 林炎山(林樹��之承受訴訟人) 林振富(林樹��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玲(林樹��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紅(林樹��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吳建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許家福 綠之葉便當即蔣曉薇 共 同 蔣明賢 訴訟代理人 號 參 加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陳柏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林樹��之繼承人林振明、林炎山、林振富、林美玲、林美 紅承受訴訟。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5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經查:本件繫屬後,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死亡,繼承人為林振明、林炎山、林振富、林美玲、林美紅,此有原告提出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原告前揭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合於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