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調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112號原 告 方吳金枝 方亮彬 方亮淵 方亮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樹、洪湘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所請求殯葬費用部分,其中僅提出台灣仁本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品名為「治喪費用等」之統一發票,並未列明各項品名及金額,原告應依實際支出之金額及單據,分別列計費用及明細,並提出相關單據影本。 二、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2份以利寄送 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