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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17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徐啓惟

原告
慶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敏姜等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劉蔡蒙花之全體繼承人、劉紅然之全體繼承人,未具體載明被告劉蔡蒙花之全體繼承人、劉紅然之全體繼承人究為何人,及其等之住居所,以供本院判明本件訴訟之當事人是否適格,難認其起訴已符合法定程式。原告應提出劉蔡蒙花、劉紅然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等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提出其等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且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正確之訴之聲明。

二、如劉蔡蒙花、劉紅然之繼承人中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提出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4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他項權利部分,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四、提出被告劉敏姜、劉玲子、黃茂堅、劉張愛好、劉松澧、劉俊良、劉玉斐、劉吳平心、劉恆雄、黃裕源、黃舜賢、黃舜陽、賴寶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告如有改名、遷址之情形,原告應自行核對並於書狀更正之。

五、請敘明本件就系爭4筆土地究欲聲明請求合併分割或各別分割?如欲請求合併分割,應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之規定提出各土地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同意合併分割系爭4筆土地之證明。

六、陳報系爭4筆土地目前使用現況、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位置(應以彩色照片及地籍圖繪製坐落之大略位置方式查報)。

七、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正確、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原告如未遵期補正前述資料,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本院將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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