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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17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徐啓惟

原告
慶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賢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畀澧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046元,此有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所估價報告書在卷可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已繳納之2,430元,應補繳1,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院向外交部領事局函調之資料已回,請具狀陳報被告劉爽之國外住居所之地址,或聲請准對其為公示送達。

三、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更正後正確之當事人姓名、地址、適當之訴之聲明),以利寄送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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