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177號
- 原告
- 慶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文賢
- 訴訟代理人
- 趙惠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畀澧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046元,此有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所估價報告書在卷可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已繳納之2,430元,應補繳1,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院向外交部領事局函調之資料已回,請具狀陳報被告劉爽之國外住居所之地址,或聲請准對其為公示送達。
三、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更正後正確之當事人姓名、地址、適當之訴之聲明),以利寄送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