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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069號

返還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貫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怡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敬勛間返還租金等事件,起訴所繳納之郵政匯票受款人記載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無法兌現,等於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8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6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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