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璞燕股份有限公司、石振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767號 原 告 台灣璞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振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少儀間返還借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