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李欣恩
- 法定代理人謝進聰
- 原告新日鐵捲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778號 原 告 新日鐵捲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760元。 二、原告應提出完整工程合約書。 三、請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254,250元之項目為何(應分項列明 )、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 四、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 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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