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周慧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809號 原 告 周慧盈 送達處所:彰化市○○路○○○0000號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玴錩精機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第2項亦有明定,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未列被告玴錩精機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請具狀補正。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 三、原告於起訴狀記載原告為「周慧盈」,然起訴狀所附證物為訴外人「健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收款對帳單明細表、銷貨單,按法人與自然人在法律上分屬不同人格。本件五金加工商品買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究係存在於被告與訴外人健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或為被告與原告之間?容有未明,請具狀確認。 四、若系爭契約存在於被告與訴外人健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原告以自己為系爭契約之當事人之請求權基礎及法律依據為何?或請更正原告為適格之當事人。 五、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