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楊政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817號 原 告 楊政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祥企業社等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90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