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陳昌耀即淐達工程行、陳昌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949號 原 告 陳昌耀即淐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昌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賢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4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2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