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14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王柏茹 被 告 林銘蒼(原姓名林豊彰) 籍設彰化縣○○市○○路0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 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