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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廖政勝
  •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 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國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21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訴訟代理人 王冠宇 被 告 張國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493元,及其中新臺幣27,622元自民國97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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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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