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328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李欣恩

原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兼上一人
被告
張伊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496元,及其中7,334元自民國111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李欣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