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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李欣恩

  • 當事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張伊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32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兼 上一人 被 告 張伊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496元,及其中7,334元自民 國111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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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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