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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范嘉紋

  • 當事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游雅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48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游雅晴(原姓名:游佩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92元,及其中新臺幣2,566元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1.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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