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偕漢佳、林倩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599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被 告 林倩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165元,及其中新臺幣4,244元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