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延洋介、凃偉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62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簡毓森 被 告 凃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25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