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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范嘉紋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郁涵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字第73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賴世哲 被 告 陳郁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為臺中市北屯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憑,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無合意管 轄或以債務履行地定管轄法院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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