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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許嘉仁
  •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謝志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74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卉綺 被 告 謝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402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1,648元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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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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