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9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穎
- 被告
- 陳尚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989元,及其中新臺幣16,700元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