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201號
- 原告
- 昱誠圓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昱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維祥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林維祥等23人(即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之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