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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52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范嘉紋

原告
高業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守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帛工業社即葉永成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於起訴狀載「被告宏帛工業社即『葉』永成」,獨資經營者之姓名與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不符,請查報確定其真實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除戶籍謄本外),以利寄送被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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