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528號
- 原告
- 高業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守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帛工業社即葉永成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於起訴狀載「被告宏帛工業社即『葉』永成」,獨資經營者之姓名與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不符,請查報確定其真實姓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除戶籍謄本外),以利寄送被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