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李欣恩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18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宥家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黃宥家(原姓名黃宥潾)、黃李嬌蓮、黃建榮、黃建富、黃浚豐、黃宥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死亡者,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具當事人適格之被告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遺產附表。 三、原告非被告黃李嬌蓮、黃宥騰之債權人,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黃李嬌蓮與黃宥騰間就彰化縣○○鎮○○路000號房屋之贈與債 權行為,及塗銷該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四、請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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