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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簡字第6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范嘉紋

原告
劉宜庭即部落設計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胡嘉勝
被告
陳聿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80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1,8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又該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2,488元及法定利息。嗣於民國111年12月7日以書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1,800元及法定利息,核其主張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競選彰化縣伸港鄉長之公職,自111年1月起至同年3月間陸續由原告承包被告之競選廣告刊版業務,並依被告指示依約完成如附表所示之工作,惟被告僅給付10,000元,尚餘如附表所示貨款112,488元未清償,後來因原告部分廣告帆布未拆除,扣除該未施作部分款項10,688元後,被告尚欠貨款101,800元未清償,爰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支付命令異議狀表示異議,惟未附理由。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請款單對帳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完工照片、存證信函、存證信函拒收退回信封封面影本等為證,被告除於異議狀中表示異議外,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1,8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1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施作日期 施作項目 數量 金額(新臺幣)  1 111年1月24日 (編號3)-帆布12×7.8尺-一般加工 2塊 2,820元  2  (編號3)-帆布12×7.8尺-拆掛工 2式 2,600元  3  (編號7)-帆布40×12尺-一般加工(含拆掛工) 1塊 7,680元  4  (編號8)-帆布20×35尺-一般加工(含拆掛工) 1塊 11,200元  5  (編號9)-帆布25×8尺-一般加工 1塊 3,200元  6  (編號9)-帆布25×8尺-拆掛工 1式 1,300元  7  (編號9-1)-帆布30×15尺-一般加工(含拆掛工) 1塊 7,200元  8  吊車5.5H(和美、伸港) 1式 7,000元  9  (編號10)-帆布20×11尺-一般加工 1塊 3,520元  10  (編號10)-帆布20×11尺-拆掛工 1式 1,320元  11 111年2月21日 拆帆部吊車1H 1式 2,500元  12 111年2月22日 (名片)一級卡單彩 5盒 250元  13 111年3月9日 (編號1)-帆布12×40尺-一般加工 (伸港中山路郵局旁)(未掛) 1塊 4,320元  14  (編號2)-帆布28×28尺-一般加工(台17線什股路口)(含拆掛) 1塊 11,760元  15  (編號3)-帆布20×11尺-一般加工 (伸港什股路81-1號)(未掛) 1塊 1,980元  16  (編號4)-帆布820×430㎝-一般加工(伸港五路鍋聖)(未掛) 1塊 3,528元  17  (編號6)-帆布11×5.3尺-一般加工(什股玉興宮) 1塊 885元  18  (編號6)-帆布11×5.3尺-拆掛工 1式 1,300元  19  (編號7)-帆布40×12尺-一般加工 (伸港魚客棧對面)(含拆掛) 1塊 7,200元  20  (編號9-1)-帆布30×15尺-一般加工(尚安中藥房)(含拆掛) 1塊 6,750元  21  (編號10)-帆布20×11尺-一般加工(蚵寮代天府)(含拆掛) 1塊 3,300元  22  吊車5.5H 1式 7,000元  23 111年3月21日 (編號11)-帆布35×35尺-一般加工(伸港中興路1段146號)(含拆掛) 1塊 18,375元  24  吊車3H 1式 4,500元  25  名片-局部上亮2M大 1000張 1,000元                                      扣除原告已支付金額    10,000元                              扣除部分廣告帆布未拆除費用    10,688元                                         合       計    10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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