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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
    李欣恩
  • 法定代理人
    何剛榮

  • 原告
    登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18號 原 告 登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剛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國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4,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420元。 二、原告請求水電工程額外支出費用1萬5,000元、油漆工程損失2萬9,000元、鷹架工程損失9,000元部分,應陳報計算方式 及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據影本(如廠商開立報價單、支出單據等)。 三、本件有無定相當期限請求被告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若有,請提相關證據(如全部簡訊資料、存證信函等)。 四、提出被告羅國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除戶籍謄本外),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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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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