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莊仲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311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駿傑(原姓名王文谷)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請提出完整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服務契約之彩色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三、請提出本件電信費、補償款之計算式及說明約定條款依據,且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或歷史帳單。 四、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