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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337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利名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1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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