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漢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裕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365號 原 告 漢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滄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夯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9,9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4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