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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廖政勝

  • 當事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5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嘉宏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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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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