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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57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簡燕子

原告
偉鑫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錫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承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

二、提出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並敘明利息起算日之法律依據。

三、敘明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如:如何得出其中73,500元、107,100元,係指應收帳款明細表中之何項目,請求金額是否為含稅後,所憑估價單或出貨單為何。

四、提出已完成、交付貨物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附書狀及證據資料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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