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兆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609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詹凱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志偉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聲請調閱資料已回,原告應前來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梁王英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遺產清冊;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 二、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前開被繼承人之繼承人間就其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應以該協議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且應以該協議分割之全部遺產請求撤銷。原告應參酌卷附遺產分割協議書,具狀補正正確被告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應補正正確訴之聲明、起訴狀附表。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住居所、補正訴之聲明、起訴狀附表),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