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王英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7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金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王英君並非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或經理人,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陳報王英君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依據,或提出以現任法定代理人名義出具之起訴狀及委任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8,7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 元。 三、原告起訴狀未檢附車損之相關證物,應提出理賠申請書、計算書、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行車執照、維修估價單、受損照片、統一發票之影本(均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四、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