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808號
- 原告
-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郁閔
- 訴訟代理人
- 陳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漢揚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倉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被告金漢揚實業有限公司遲延提領貨物之相關證據影本。
三、提出支付本件系爭倉租費用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四、上開證據資料如以外文記載者,並應附具中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