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廖原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85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玴妏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