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小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張竣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字第434號 原 告 張竣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街口支付稱暱稱JIA)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年籍、國民身分證字號及正確住居所,僅記載「甲(街口支付稱暱稱JIA,街口 帳戶000000000)」,經本院發函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 司,查得該上開帳戶帳號申登人基本資料後,於民國111年4月29日以111年度彰補字第27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該裁定業已於111年5月6日寄存於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洪堀派出所, 並於111年5月16日送達生效,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