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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577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范嘉紋

原告
瑞誼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佩君
被告
協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范嘉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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