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上崴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許秋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266號 原 告 上崴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簡易訴訟 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以111年度彰補字第32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陳報補正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已於111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惟逾期迄今仍未陳報亦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答詢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其訴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