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280號
- 原告
- 漢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裕滄
- 被告
- 第一夯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謝素卿
- 訴訟代理人
- 趙惠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原告訂立模板工程承攬合約書,迄今未依約給付工程款,為此依上開合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經查:依原告提出之上開合約書第14條第1項約定,「本契約倘有爭執時,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