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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28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漢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滄
被告
第一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謝素卿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原告訂立模板工程承攬合約書,迄今未依約給付工程款,為此依上開合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經查:依原告提出之上開合約書第14條第1項約定,「本契約倘有爭執時,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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