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陳玉如、呂聰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簡字第283號 原 告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如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呂聰炫 呂嘉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向本院標買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彰化縣○○ 鄉○○路0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籍持分3333 3/100000,系爭房屋為兩造共有,依法無不能分割之限制,且共有人間亦未訂有不分割期限之契約,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之情形,原告自得隨時請求分割系爭房屋。惟原告曾請求各共有人協商,均無法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兩造共有系爭房屋准予以變賣,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二、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該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自明。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具體訴訟可為當事人之資格,得受本案之判決而言。此種資格,稱為訴訟實施權或訴訟行為權。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應就該具體之訴訟,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定之,且當事人適格為訴權存在之要件,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8號及96年度台上字第1780號等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又按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如請求對公同共有之遺產為處分,其訴訟標的,對於繼承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倘未列繼承人全體為當事人,自屬當事人不適格(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595號判決要旨 參照)。又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共有 人全體或共有人內利害相同之全體,共同起訴或共同被訴,否則當事人不適格,法院得逕認為無理由而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8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系爭房屋為原告及被告呂聰炫、呂嘉銘共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以111年彰補字第61號裁 定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7日內提出系爭房屋之全部共有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如共有人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據此更正正確之被告。嗣原告具狀聲請調閱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及閱覽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3102強制執行事件卷宗,以知悉系爭房屋之共有人。待本院調得上開資料及卷宗後,通知原告前來閱卷並補正適格之被告及訴之聲明,原告於111年5月6日閱卷完畢,並於同年5月16日補正被告呂聰炫、呂嘉銘及呂清森,並主張被告呂聰炫、呂嘉銘均為呂吳秀菊之繼承人,並請求准呂聰炫、呂嘉銘代辦繼承呂吳秀菊系爭房屋之應有部分等語。 四、惟查,系爭房屋登記之納稅義務人為呂吳秀菊、原告及被告呂清森,有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11年3月30日函暨所附系爭房屋之稅籍證明書1份在卷可憑。可推知系爭房屋應由呂吳秀 菊、原告及被告呂清森共有。又查呂吳秀菊已於103年8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呂清根、呂清印、呂冠霖、呂嘉珊、呂清風、呂清田;又呂清風嗣於108年12月19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呂聰炫、呂嘉銘等情,有呂吳秀菊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上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於上開執行事件卷宗內可參,另亦查無其繼承人有聲請拋棄繼承之情形。是呂清根、呂清印、呂冠霖、呂嘉珊、呂清田均尚屬系爭房屋原共有人呂吳秀菊之繼承人,而繼承取得系爭房屋之應有部分。原告經裁定命補正後,仍漏列呂清根、呂清印、呂冠霖、呂嘉珊、呂清田為被告,顯未列呂吳秀菊之繼承人全體為當事人,屬當事人不適格,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其請求繼承登記之訴部分,亦無保護必要,爰併予駁回。 五、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其所訴之事實,有上揭顯無理由之情形,爰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以判決駁回之。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顏麗芸